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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最新
2024-05-09 11:10【我要纠错】

【导语】:本文为您整理了台州市最新的人才房票实事细则,于2023年5月颁布,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一、房票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一类:《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符合条件的顶尖人才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房票补贴;“一事一议”的顶尖人才房票补贴在协议中明确。领军、高端、特优、高级人才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房票补贴。

   第二类:新引进地市级以上名校长、三级医院院长担任我市学校、三级医院主要负责人(非项目合作模式),新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知名专家担任我市高校二级学院院长,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房票补贴。 

  第三类:博士后出站后留台(在台企事业单位担任博士后出站后留台的,以其出站时间为准)工作,出站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房票补贴。 

  第四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创业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房票补贴。 

  第五类:本土培养的与所从事岗位专业相符的博士,5年内(以其学位证书取得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房票补贴。

  第六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创业的45周岁以下正高专技人才(特级技师)、副高专技人才(高级技师),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房票补贴。 

  第七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或创业的毕业五年内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房票补贴

  第八类:首次新引进到我市非公企业就业或创办企业的毕业五年内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985”“211”“双一流”高校本科,其他高校本科(技师)和全日制专科(高级工)毕业生,10年内在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 万元的房票补贴

  (二)申领条件

   1.本细则所述对象,指2023年3月31日(含)之后引进或认定的各类人才。其中《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人才以文件确定的引进时间或获得荣誉时间为准。其它人才除特别指出外,均以在台州首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2.“补贴对象和标准”中所述年龄指房票申领对象在台州首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年龄。

   3.第一类人才中的创新人才需全职在台工作(在台州缴纳社保或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创业人才申请需在首次绩效评估通过满一年后,如未在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个人在台纳税记录。以上人才申请时需满足人才称号已正式发文,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5年劳动或聘用合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合同的,需作出在台工作5年以上工作承诺)的条件

  4.第二、三、四、五、六、七类人才申请房票,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在3年以上的,以用人单位要求为准),连续在台工作并缴纳社保满3个月。

   5.第八类人才申请房票,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在3年以上的,以用人单位要求为准),连续在台工作并缴纳社保满2年。其所购住房为在台首套商品住房。首套商品住房指申请人、配偶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房票时在台州全市范围内名下无房且之前无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6.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的,人才需在购房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缴纳社保,其中第一类高层次创业人才如未在台缴纳社保的,需已正式开始在台缴纳个税。 

  7.需自购房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时起算,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起算)两年内申请房票补贴,兑现金额不超过首付款和已还贷金额。 

  8.申请人及配偶应未享受我市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9.高层次人才申领房票前已购房的,自购房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时起算,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起算)到房票发放前已发放的生活补贴需予以扣减。

   10.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引进的各类人才,补贴范围、补贴额度和比例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发放管理 

  1.房票凭证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购房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房票补贴待遇。 

  2.台州市本级及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的补贴对象,可持房票凭证购买台州市区(指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商品住房;市级单位(含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地点在县(市)的,可在该工作地点购买商品住房。县(市)的补贴对象,所持房票凭证购房范围仅限于该县(市)。

  3.补贴对象所购商品住房应是人才本人完全产权或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4.补贴对象所购房屋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所购商品住房在兑现房票补贴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5.夫妻双方均满足条件的,双方均可享受房票补贴,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已兑现房票补贴的,另一方在房票兑现3年内来台工作,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兑现房票,双方房票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

   6.人才房票补贴仅限用于支付购房款,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不得套现。

  7.对列入《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且符合房票申领条件的人才,其人才层次提升后,未申领房票的按新的人才层次申领;已申领房票尚未购房或已申领房票已正式购房但尚未兑现房票的,在房票有效期内可将房票凭证退还给申领部门后重新申领;已正式购房且房票已兑现的,不能重新申领房票,不予补差。

   8.已经申领房票未兑现,同县(市、区)内工作单位变更的,可凭已申领的房票申请兑现(需提交单位变更说明);市级单位与县(市、区)工作单位之间或县(市、区)之间工作单位变更的,需归还已申领人才房票,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重新申领房票

  (四)退还管理 

  1.补贴对象在台州服务未满5年,因离开台州、工作变动或进入公务员、事业单位(进入医疗、教育、科研院所类事业单位不受此限制),从中断在台社保或正式入编当月起以月为单位计算,按未满5年服务期限(合同约定服务期超过5年的,以合同为准),按比例将房票补贴款退回财政指定账户。 

  2.补贴对象因离婚等原因所购住房需上市交易的,从提出申请的当月起算,按未满5年服务期限(合同约定服务期超过5年的,以合同为准),按比例将房票补贴款退回财政指定账户。

   3.补贴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所购住房需提前上市交易的,由本人提出、经用人单位同意、人力社保局确认后报人才办备案,完成房票补贴款退回后,经建设局确认并解除限制后,其所购住房方可上市交易。

  房票补贴款退回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才、人才所在单位及房地产公司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房票补贴应全额退回,并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请新的人才经费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人才应退但未退房票补贴款的,其住房限售不予解除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登录“浙里办-台州人才在线”,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人才资格审核。同级建设部门核查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核查人才类别层次、劳动合同签订、人才到岗等情况,如有异议,提交人才房票联审会议进行联审。 

  3.确认及公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房票补贴资格和补贴额度,并公示5个工作日。 

  4.核发。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地建设部门向补贴对象核发《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

  (六)申请房票所需材料 

  1.《台州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含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信息)、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别层次的证明;学历证明(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技能类人才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其中属创业人才的,还需提供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证明);

   5.在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创业人才未在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个人在台纳税记录);第三类至第七类人才提供在台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第八类人才提供在台连续缴纳2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6.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证明;

  7.首套商品住房证明(第八类人才提供)。 

  (七)房票使用、结算

   1.房票使用。补贴对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时将人才房票凭证交付房地产公司,作为等额的购房款,由房地产公司凭接收的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各地建设部门结算。补贴对象已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或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由补贴对象凭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各地建设部门结算。

   2.资金拨付。各地建设部门在确定人才购房实际补贴金额后,将补贴经费拨付至房地产公司

  补贴对象已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或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各地建设部门在确定人才购房实际补贴金额后,将补贴经费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3.资金监管。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楼盘,使用《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购房网签后,即视作房票补贴资金已经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可以办理备案手续。《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兑现时,各地建设部门直接将房票补贴资金划入对应的银行监管账户。

   4.限制交易。各地建设部门向房地产公司或补贴对象拨付房票补贴经费的同时,需将人才购房信息在房产管理系统中标注“享受人才房票补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房票前已购置商品住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标注“享受人才房票补贴,于XX年X月X日前不得上市交易”,信息同步共享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加以备注。 

  5.结算材料。《台州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住房贷款合同(如有住房贷款的)

  (八)经费渠道 

  除第一类——第三类人才,所涉经费产业经济领域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比例外,其余经费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二、其他 

  (一)本细则所述房票补贴额度为税后资金额度。 

  (二)本细则所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 

  1.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含台州市外企业在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国家禁止及限制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其中,非公企业是指我市民营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企业。 

  2.事业单位:市本级或县(市、区)所属且性质为学校、医疗卫生、科创平台和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其中,党校引进的专职教师,学历为博士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可享受相关政策。 

  3.社会组织:发证机关或管理机关为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

  (三)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才不享受本细则所述相关待遇。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其实际用工单位需符合本细则所列企事业单位范围。 

  (四)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s://rsj.zjtz.gov.cn/art/2024/2/23/art_1229667962_29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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