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为您整理了2024年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超过抵押物价值×规定比例。
1.用所购新建商品房作为抵押物的,以房屋成交价为抵押物价值。
2.用所购二手房作为抵押物的,以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金额作为抵押物价值,房屋为“子母套”的,以其中一套住房的价值计算。
3.用拍卖房作为抵押物的,以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中的房屋成交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4.对于建造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与工程预算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5.拆迁安置房享受契税减免的,可根据购房发票和资金结算单,综合认定抵押物价值。
6.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7.规定比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执行。
8.车库(位),车库(位)与房屋在同一张发票上导致价值无法评估的,按10万元/个核定,计算贷款额度时应扣除。
(二)不超过根据贷款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1.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规定倍数。
2.职工账户月平均余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平均值。
3.规定倍数按20倍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公积金存贷比情况进行调整。
4.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5.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达到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的,不纳入计算公式。
(三)不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
1.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仅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6个月的,或留存少于贷款申请时对应月缴存额6倍的,按单方缴存确定。
2.实际可贷款额度低于25万元的,可按25万元确定。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规定
1.缴存人购买经住建部门认证的绿色低碳商品住房,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时可上浮10%,但不超过当前最高贷款限额。
2.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上浮20%。按照贷款计算公式得出的贷款额度上浮20%,不超过上浮后的最高可贷款额度。
3.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上浮比例不叠加计算。上浮后仍低于25万元的,按照25万元计算。
(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同一套住房申请贷款金额、提取金额与房票之和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所有的权利价值。
(七)贷款额度可根据职工还款能力调整。还款能力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城市基本生活费、家庭负债及担保负债等情况综合评估。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规定:
(一)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二)抵押物总使用年限为70年的,抵押物已使用年限和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0年。抵押物总使用年限低于70年的,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折算:抵押物已使用年限+贷款期限之和≦抵押物总使用年限×5/7,计算结果取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