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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原文)
2021-05-14 17:59【我要纠错】

【导语】:《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已印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的;

  (四)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以上所列的提取情形中,如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欠缴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七条  职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9月21日之前办理的贷款除外,以贷款合同或放贷时间为准。

  (一)在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地购房的; 

  (二)在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户籍或籍贯所在地购房的;

  (三)在职工子女上学所在地购房的。

  以上所在地是指同一个直辖市、地级市,下同。

  第八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笔贷款必须为非逾期状态,并且职工通常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部分提前偿还或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使用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职工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职工在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台州湾新区和椒江区视同为一个区域)无房且租赁住房的,仅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房屋产权的除外。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台建〔2019〕81号)的相关规定和条件。

  第三章  提取额度、时效和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1、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办理的,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配偶办理的,需提供结婚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父母或子女办理的,需提供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委托除以上关系人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二)银行卡或卡号(一类借记卡)

  除了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根据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

  第十二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期房

  申请材料: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购房发票。

  提取限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以购房合同载明的时间(含当月,下同)和房屋总价认定。

  申请时限: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二)购买二手房

  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已过户)、购房发票。

  提取限额:不超过付款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以购房发票载明的时间和成交金额认定。二手房已评估的,以购房发票中的成交金额、二手房评估价值相比较低者为准。

  申请时限: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三)拆迁购房

  申请材料: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拆迁安置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提取限额:不超过付款对应月(付款凭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与拆迁补偿金额差额。

  申请时限: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提取限额: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住房建筑面积×1200元,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1次。

  申请时限: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五)大修自住住房

  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C级及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和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资料。

  提取限额: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住房建筑面积乘以1200元,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1次。

  申请时限:截至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六)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在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即:该住宅的权利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协议书、加装电梯施工承包合同、验收报告和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或收据。其中,加装电梯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分担方案;2、电梯运行(含能耗、保险)、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3、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出资金额。计算公式:个人出资金额=(加装电梯工程总金额-财政补助金额)×加装电梯协议书约定出资比例÷楼层总户数。

  申请时限:截至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内。

  (七)老旧小区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的,在改造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老旧小区改造协议、工程发票。

  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出资部分。

  申请时限:截至改造工程验收报告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仍不足的,另可按照其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须各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12倍的缴存余额。

  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职工,需提供产权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父母、子女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或出生证明,下同)。

  (九)缴存职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至(八)项所列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下同)。还应根据具体情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

  3、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5、职工子女的全日制教育在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同一套住房在1年内交易两次(含)以上或非配偶、非父母子女、非亲兄弟姐妹共同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办理过户6个月后办理提取申请,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共同购房后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第十三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每年还贷提取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材料:借款合同、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还贷明细记录单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及贷款性质,如所列要素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项要素。如职工提供的还贷明细记录单不符合规范或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应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内,下同)作为补充申请材料。

  提取限额:不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还贷明细记录单;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还款明细记录单、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且须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6倍的缴存余额。

  申请时限: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还款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二)部分提前还贷提取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留存规定的账户余额后(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时约定留存余额大于当前月缴存额6倍的,按照签订协议时约定的金额留存;小于当前月缴存额6倍的,按照当前月缴存额的6倍留存,下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可提取金额=账户余额-留存金额-100,下同)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采用自有资金还贷后再提取的,规定如下:

  申请材料: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部分提前还贷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本次还贷总额。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部分提前还贷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本次还贷总额。

  (三)住房贷款提前结清提取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材料: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结清凭证。

  提取限额:不超过贷款结清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采用自有资金还贷后再提取的,规定如下:

  申请材料: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贷款结清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贷款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贷款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贷款结清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办理时间在本实施细则发文日之前的,主借款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按照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借款人配偶身份提取的,须提供借款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以借款人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须提供借款人父母、子女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主借款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具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住房贷款办理时间在发文日(含)之后的,只允许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贷款办理时间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或贷款发放时间为准。

  (五)借款人或配偶已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或终止委托按月提取未满12个月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办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六)借款人名下有2套及以上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只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中一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但因购买“子母套”住房办理多套住房贷款的除外。

  (七)夫妻双方在贷款结清前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约定的贷款实际还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上未约定贷款债务归属,实际还款人可通过提供实际还款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还款人为主贷款人配偶的,应通过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八)职工因偿还浙江省行政区域外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根据具体情形,额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

  3、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5、职工子女的全日制教育在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一)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材料: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票据。

  提取限额: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金额提取。

  申请时限:每年提取1次。

  (二)职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

  申请材料: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提取限额: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申请时限:每年提取1次。

  (三)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

  申请材料:工作地和公积金缴存地无房证明,如无法判断房屋坐落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是否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地承诺。

  提取限额:1000元/月·人。

  申请时限:每年提取1次。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申请材料:出/入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凭证(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获得),如确实无法获得医保结算凭证,可提供医疗发票。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结婚证;职工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提取限额:不超过近12个月内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总额。

  申请时限:每年提取1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重大疾病病种为:

  1、重性精神病;

  2、重症尿毒症;

  3、恶性肿瘤;

  4、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

  5、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6、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

  7、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8、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病种,或大病医疗年度总费用超过80000元的其他病种。

  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的

  申请材料:离休、退休证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无需提供;通过“一件事”渠道办理的,留存一件事申请表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申请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十七条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申请材料: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申请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十八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未重新缴交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封存时间为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离职的,在办理提取时,需先向缴存单位核实离职信息。

  申请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十九条  出国、出境定居的

  申请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申请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申请材料: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死者本人银行账户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有关法律文书;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转入继承人银行账户的,需额外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通过“一件事”渠道办理的,留存台州市身后一件事联办申报单、死者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申请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后。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申请材料: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提取限额:账户余额。

  申请时限:可每年提取1次,两次提取间隔需满12个月。

  第四章  数据共享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申请材料凡是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一证通办”数据共享系统、档案系统、部门核查系统、长三角一窗受理数据共享系统等)查询核实的,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无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已实现共享的,无需再提供购房发票;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数据已实现共享的,无需再提供借款合同;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信息已实现共享的,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第五章  办理渠道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办理提取业务,线上和线下业务审核标准一致。

  (一)线下渠道申请

  1、职工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到住房公积金窗口或网点提交申请;

  2、窗口人员核验申请资料,符合申请条件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线上渠道申请

  针对已完成系统开发并能流畅使用的公积金提取事项,职工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网络途径申请。如需上传申请材料的,上传的申请材料须符合业务档案的规范要求,做到资料齐全、边框完整、文字清晰、光线均匀,否则审核人员可退回处理,并告知退回原因。

  未实现系统自动审核的提取事项,在确保申请资料真实、有效且符合档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二次录入的方式受理,办结后须打印提取通知书和附件资料作为提取档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采用银行转账到本人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继承(遗赠)公证书、判决书,转账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转账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银行账户。缴存单位退缴住房公积金的,在告知职工本人的前提下,可转账到缴存单位托收账户。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七章  办结时间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被发现有骗提行为的,可向其工作单位和纪检部门通报。

  (三)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按照另行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与上级政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7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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