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职工或者单位经办人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向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职工或者单位经办人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向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职工身份证。
拓展内容: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缴存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依情形提供下列相应资料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经办人身份证;
(三)更名文件或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四)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
(五)委托付款授权书。
其中第(三)项资料为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提供,第(四)、(五)项资料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或汇缴方式变更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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