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新的《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免费停车规定、停车时间等内容做了调整。
2021年《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我委于2014年出台了《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办法》出台后,对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周转率,促进交通治堵、缓解停车难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及市区停车收费运营实际,修订和完善《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的主要背景:
一是现行停车收费政策有新的变化。原停车收费项目政府定价范围是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0年版)制定的,2015年、2018年省物价局对《浙江省定价目录》相继作了调整,放开了部分政府定价项目,该《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新一轮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职能发生变化,需要调整。
三是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方案》(台政办函〔2020〕9号)工作要求,对城市货运配送车辆停车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并要求将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纳入免费停车的范围,要求2020年12月完成相关政策出台。
四是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存在未经职能部门公告、计费时间不准确等现象,有必要出台新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五是采纳部分市民和有关部门建议,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晚间免费时间延长1小时,并将各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调整为不得少于30分钟。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价格条例》
3、《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
5、《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共十七条。其中主要的条款有:
一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和违规收费的查处。治堵办牵头负责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具体位置、数量和区域类别的划分和发布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城市货运配送车辆停车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车辆相关标识标志的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道路红线后退区域公共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政府定价范围。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明确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主要有以下四项: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2.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收费;3.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收费;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或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其他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是明确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定价权限。
市属各类停车场、台州湾新区各类停车场、以及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区属各类停车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除外)由区发展改革委制定;
五是明确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及分类划分的相关管理部门;
六是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七是明确机动车经营者申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八是明确机动车经营者责任和停车者责任;
九是明确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规定。规定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原规定为15分钟。延长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晚间免费停放时间,具体免费时间:一类区域20:00—次日8:00;二类区域19:00—次日8:00。免费时间延长了1小时;
十是明确明确收费管理及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十一是明确停车尾数时间计费结算规定。
四、执行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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